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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筆跡鑒定的影響因素

    日期:2021-07-17

    每個(gè)人的書(shū)寫(xiě)習慣一經(jīng)形成就很難更改,筆畫(huà)、筆鋒、力道都可以體現出每一個(gè)人的特質(zhì)。因此在民事訴訟中經(jīng)常要對筆跡的同一性進(jìn)行鑒定,但不是所有的筆跡鑒定都能給出具體結論。

    日常生活中,一個(gè)人的書(shū)寫(xiě)習慣會(huì )隨著(zhù)年齡增長(cháng)、身體狀況、形成條件、心理原因等發(fā)生變化,故在委托筆跡鑒定時(shí),常常因樣本條件不充足導致筆跡鑒定無(wú)法給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結論,這給鑒定增加了一定的難度。

     

    偽造簽名違法嚴重將追刑責

    需要注意的是,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若在民事訴訟中有偽造、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,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,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還會(huì )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這就要求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(dòng),提交的證據必須是真實(shí)、合法的,不要因勝訴心切而偽造證據。

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(2017年修正本)

    第一百一十一條

   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
    (一)偽造、毀滅重要證據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;

    (二)以暴力、威脅、賄買(mǎi)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、賄買(mǎi)、脅迫他人作偽證的;

    (三)隱藏、轉移、變賣(mài)、毀損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財產(chǎn),或者已被清點(diǎn)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(chǎn),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(chǎn)的;

    (四)對司法工作人員、訴訟參加人、證人、翻譯人員、鑒定人、勘驗人、協(xié)助執行的人,進(jìn)行侮辱、誹謗、誣陷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
    (五)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(wù)的;

    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(jīng)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的。

   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,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